出口货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管理要求
出口货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管理要求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口货物木质包装集中检疫处理使用企业提出以下要求:
1、出口货物木质包装集中检疫处理是指木质包装先单独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用于货物包装的除害处理方式。
2、出口货物木质包装集中检疫处理业务领导应当了解出口货物木质包装集中检疫处理的操作过程及注意事项,并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3、出口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采用集中检疫处理的,使用企业应当选择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核准具备除害处理资格的木质包装供应商。
4、使用企业应当设置的木质包装存放库,单独存放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存放库密闭、卫生干净,以避免造成二次感染害虫。
5、企业必须建立管理制度,设置木质包装验收人员,以保证木质包装不得携带有树皮、害虫蛀孔等现象,并建立卫生清洁记录及木质包装进、出库记录。
6、经除害处理合格后的木质包装在包装过程中,包装区应当卫生干净、具备水泥硬地,防止二次感染害虫。企业对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应当破坏程度不大,若发生破损无法使用的,不得擅自使用未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木料修补或替代。
7、经集中检疫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一般在21天有效期内离境,逾期的或有二次感染有害生物或泥土的,必须重新进行检疫处理;但处理合格木质包装有加施标识的、又无二次感染有害生物或泥土的一直有效。
8、为了防止集装箱带有害生物、泥土及其他杂质,避免合格木质包装二次感染有害生物,使用企业应当在装运前对集装箱和运输工具清扫干净卫生。
9、检验检疫部门不定期到使用企业进行现场考查及监装时,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到要求,停止其办理该项业务。
10、根据检疫局关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出口木质包装物电子监管的要求,检疫局对出口木质包装物的检疫处理、使用、口岸核查全过程实施电子监管。客户托本公司进行木质包装物除害处理应提供相关防伪信息供检疫监管部门口岸核查比对。
11、为了配合检疫部门电子监管,确保出口木质包装物顺利通关,客户在委托本公司进行木质包装物检疫热处理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以便本公司办理数据报送及出证事项:提供包装物使用厂商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提供货物出口企业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提供该批出口木质包装物输往国家或地区名称,提供该批出口木质包装物所包装货物类别,该批出口木质包装物委托处理数量、名称等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尺寸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三种:3×137.5px、5×225px及10×500px,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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